上海丧葬办事程序

确定死亡
1、正常死亡:正常死亡,则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

因病住院死亡:由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持《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公民所在户的户口簿、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到户口登记机关(当地居委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2、非正常死亡: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非正常死亡必须进行法医检验,以确定死因。地方公安机关通行规定:对怀疑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检验以查明死因。死者亲属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事后应给予复检。另外,家属要求保留尸体的,经批准后应允许保留一段时间。

凭死亡地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出具的和死亡公民所在户的户口簿、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1) 案件事故:由当地公安部门开具死亡鉴定书;
(2) 交通事故:由当地交警部门出具死亡鉴定书;
(3) 工伤事故:由当地劳动安全委员会开具死亡鉴定书;
(4)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证件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上海福寿园生命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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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悼会
1、预定追悼会议厅,选购丧葬用品,预定丧宴
2、发讣告通知亲朋好友;
3、开追悼会。遗体火化。
三、联系殡仪馆
1、到殡仪馆联系火化时间,办理火化手续(需死亡证明)。
2、殡仪车按确定的时间、地点接尸到殡仪馆火化;
3、火化完毕,丧属到火化间凭领取骨灰通知单领取骨灰,凭骨灰安放证寄存骨灰。
四、到公墓办理安葬手续,进行寄存或到进行安葬。
五、 持死者身分证和户口簿到所在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户口注销所需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分四联,第一联由出证单位保管。第二联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存。第三、四联由死者家属交给户派出所,派出所凭死者家属提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联注销死者户口并保存凭证。在第四联上加盖户口专用章,并出具《常州市居民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交死者家属作为殡葬火化凭证,由殡葬部门保存)、死亡公民所在户的户口簿、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